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猛犬伤人饲养人应担责

发布日期:2017年5月18日 来源:www.fsbaoan.org 已浏览1842次

张某与王某是邻居。一次,张某去王某家串门,王某家的院里养着一只大型犬,用链子拴着。张某从大狗旁边经过时,大狗将链子挣断,咬伤了张某。张某随即到卫生防疫站接种了狂犬疫苗,共花费上千元。张某要求王某支付接种狂犬疫苗的费用,王某只同意支付部分费用。张某起诉到法院,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和解,王某支付了张某所花的部分费用。请问在这种情况下,大型犬伤人,饲养人王某是否应担责?

说法: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条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王某所养的大型犬致人受伤应担责。

与饲养的一般动物相比,烈性犬等危险动物具有更大的攻击性,一旦发生伤害行为,后果往往比较严重。所以如果饲养的这类动物伤人,不管被伤害人是否有过错,饲养人或管理人都要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一般认为,动物侵害,不论其是自主还是在外界刺激,也不论是积很还是消很状态,都是动物基于其本能而侵害他人。积很状态加害行为比较容易理解和判断,如动物将人咬伤等。消很状态加害行为,较为常见的是动物因其体型、吠叫等非直接攻击性行为造成他人因恐惧而受刭损害,如心脏病发、不慎摔倒等。

对于允许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案件,与一般侵权案件不同,其归责原则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即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被告)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其能够证明过错为对方,即可减轻或者是免除自己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七十九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三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法律同时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戍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关于动物致人损害案件的归责原则,《民法通则》百二十七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从该条规定的内容来看,对于动物致人损害案件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责任原则。所谓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以已经发生的损害结果为价值判断标准,由与该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的行为人,不问其有无过错,都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

另外,宠物饲养人或管理人的认定也是此类案件的关键问题,在责任主体方面,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是动物的饲养人或者是管理人。而在司法实践中,实际上会涉及所有人、管理人和实际的占有人。这三类人,在一般情况下,真正的责任主体只需要考虑所有人和管理人。还有一种情况是,动物主人雇佣的保姆或临时雇工代为管理动物,因未能有效管束动物造成他人损害,这种情况下的责任人应当是雇主,而非临时管理人员。很显然,保姆或临时雇工并非动物的实际饲养人或者是管理人,也不是功物的所有人,其只是受雇而行使管理职责,因此,动物主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动物的“饲养人”或者是“管理人”并不是严谨的法律概念,而是范围和含义较为宽泛的日常用语,司法实践中会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对饲养人或管理人做类推或扩大解释,以便确定真正应该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作为宠物饲养人应当加强对宠物的管理和约束,防止其对他人的伤害,以免造成不必要的纠纷。人们也应当加强自我保护意识,对有伤害能力的宠物犬之类的动物要有防范意识,避免自己受到伤害。